專利師應持續進修

106年起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於執業期間應持續進修

為保障申請人權益及提升專利代理品質,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執業期間,應每2年參加與專利師專業有關之進修,其最低進修時數為12小時。自105年1月1日起,以其當年度執業事實發生之次年起算。

針對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申報進修時數,除參與本局、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及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台灣總會辦理之項目外,其他皆應由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自行就進修時數及證明文件,送智財局登記備查.


附件下載:專利師、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時數申報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