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智財法院民事判決載明:「發明人係指實際進行研究發明之人,發明人須對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技術特徵具有實質貢獻之人;所謂「實質貢獻之人」係指為完成發明而進行精神創作之人,其須就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或達成之功效產生「構想」,並進而提出具體而可達成該構想之技術手段。」
對此,專利「綬草萃取物及藥物應用相關應用」發明人之一、東華生科所教授翁慶豐受訪時表示,吳茂昆帶著兩個研究生一起研發綬草,過程中,吳茂昆用心投入研發,一旦有什麼想法,就會請團隊到校長室交流討論,也有實際參與研究。
綜上所述,物理背景的吳茂昆,是否懂得綬草相關應用技術,為該專利具有實質貢獻之人,仍須請他親自說明專利發想與解決技術,證明他有實際參與研究工作,發明人的身份自然勿庸置疑。
資料來源:聯合新聞網、智財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民專訴字第52號